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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监管,落实实名制要求,促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报备工作,汇总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等上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形成跨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名单,对期货市场报送的实控账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监控中心与期货交易所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报备
第五条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当在签署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都应当通过各自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报备信息。
第六条 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要求分别申报,监控中心将对未申报客户所在期货公司进行提醒,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于接到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报备。
第七条客户报备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见附件1),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并向监控中心寄送原件。同时登录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表扫描件。
第八条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期货交易所报备,并由期货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九条境外交易者通过相关开户机构,即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中介机构等进行报备,期货公司、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向监控中心报备;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报备,由交易所将相关报备信息发至监控中心。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按照监控中心要求上报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如网络接入地址、终端硬件及其地址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交易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新增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按照第二章信息报备要求执行。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交易者通过相应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机构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新增情况。
第十三条客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应通过开户期货公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解除表》(见附件2),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要求将申报表存档备查,并向监控中心寄送原件。登录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由监控中心将解除申请发至相关期货交易所审核。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参照第八条的报备流程进行申请。
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交易者参照第九条的报备流程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对客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申请,期货交易所依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期货公司告知客户,并向监控中心报备。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监控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对上报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信息检索和匹配,形成全市场统一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发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监管:
(一)以主控人一致为原则,双向申报匹配;
(二)主控人未在市场开户,则其所控制的其他客户视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主控人开户时,自动列入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以监测监控数据为基础,与期货交易所建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共享与协查机制,建立共享平台,对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报备的账户进行信息共享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客户,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期货交易所通报,由期货交易所根据规则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证监会通报,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未按要求如实申报,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期货交易所通报,期货交易所依据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各自开户期货公司,监控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证监会通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监管要求,监控中心有权适时对本办法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期货交易所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