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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凯时app官方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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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515日是

第十五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犯罪相关知识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一、常见的经济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的行为表现包括以下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期货证券相关典型案例(案例来源:公安部经侦局微信公众号)

(一)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

1)基本案情

2023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经查,20219月,犯罪嫌疑人邹某成立某湘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情况下,招揽业务人员,制定销售话术,通过电话、微信,以免费直播分析大盘趋势、帮助分析有关股票走势等方式吸引目标投资者,适时推荐其销售的新三板股票。随后,继续以新三板股票转板上市、市值翻倍等噱头吸引投资者增加投资意向,一对一指导意向投资者购买其销售的股票,按成交量收取提成。截至案发,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邹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400万元。目前,有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2)案件点评

该案中,相关公司、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核准、无从业资质情况下,推荐新三板股票,获取高额收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深度复盘此类案件犯罪手法,准确把握非法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由线下转变为线上利用自媒体引流的趋势,精准发现犯罪团伙引流、荐股通道,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打击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提升内控审核体系,提升发现、甄别非法活动的能力,以案件侦办推动源头治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某场外配资平台非法经营案

1)基本案情

20223月,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某场外配资平台立案侦查。经查,2018年,以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购买配资平台及分仓软件,对原配资程序重新编译后,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分设多个子账户,设置“预警线、平仓线”,通过熟人介绍、电话邀约、互联网投放广告等方式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分仓子账户以及68倍不等杠杆资金,以收取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的名义非法获利。截至案发,该案共涉及人员4000余名,犯罪团伙非法获利8700多万元。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移送起诉。

2)案件点评

近年来,场外配资活动“死灰复燃”,一些不法机构、个人及互联网平台打着“我出钱、你炒股”的噱头,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撒网式”电话短信等方式大肆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1-10倍高杠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经营资质,参与场外配资风险巨大,要提高风险意识,摈弃“以小博大”“一本万利”的赌博心理,不要轻信“配资炒股”“配资期货”等宣传。要选择正规机构,合法理性投资。

三、国都期货有限公司提示

交易者应坚持理性投资,不盲目相信他人的营销推介,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项目和产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荐活动、妥善保管个人的身份信息,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远离洗钱犯罪,预防经济犯罪。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提升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洗钱风险,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共同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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