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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期货“投资者保护 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活动案例连载•第一期-凯时app官方首页

来源:
开篇寄语:
尊敬的投资者,从本月起国都期货将与您一起读案例、明规则、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共同心愿。
本期我们将与您共同学习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投资者保护从此做起。
内容提示:
 什么是内幕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条件:掌握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行为:买卖相关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什么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法律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常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五类: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监管人员
3、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证券机构相关人员
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
5、其他具有法定审批职权的人员
 常见的内幕交易行为类型有哪些?
交易型  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泄露型  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他人据此从事交易
建议型  内幕信息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规则红线:
一、关于内幕信息认定之法条援引: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认定之法条援引: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三、关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之法条援引: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新《刑法》第180条增加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6号)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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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枕边风”炒股票当心被处罚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5-05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枕边风”内幕交易便是其中一种。比如下面这两个小故事:
  上市公司h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其控股股东z公司董事臧某的妻子陈某在停牌前买入6万股“h”,卖出后获利7.3万元。
  上市公司y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主办券商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的妻子叶某在停牌前买入1.3万股“y”,卖出后获利共计9.7万元。
  这两个故事中,h公司控股股东z公司的董事臧某、z证券工作人员余某都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他们的妻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碰巧”买了与这些信息有关的股票。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尽管被处罚的人都辩解称没有利用相关信息,但瓜田李下的事还是不要做,做了就逃不开法律的惩罚。这也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悉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一定要守住职业道德的红线和法律规定的底线,管好“枕边人”、“身边人”,不做资本市场的“老鼠”。
  好多人以为就是打探或者听个消息,不太当回事,但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不仅赚了钱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赚到钱甚至亏了也要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年的首富黄光裕就是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至今还在狱中。
  另外,这对于广大投资者也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不要试图去打探小道消息、听信内幕信息,其中包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试想,如果打探来的消息是真的,就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如果是假消息,那更是得不偿失,肯定又中了哪个“害人精”的圈套,被卖了还在帮人家数钱。


 
 
案例二——尊师重道有方法 勿以“内幕”报师恩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5-14
  资产重组、资产注入、收购资产等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处置决定,往往被资本市场解读为重大利好消息。不少投资者喜欢打听此类消息,认为依靠这些所谓的“内幕消息”炒股就可以获得巨额收益。但实际上,内幕交易不仅未必能够盈利,内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某大学教授宋某就在一起内幕交易中付出了巨大代价。他根据自己以前的学生陈某掌握的内幕信息买股票,不但没有赚钱,反而亏损了41万余元,并且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
  陈某为g公司的并购重组项目做中介,宋某与陈某电话联系之后,在公司股票停牌前,买入93.1万股g公司股票,价值约716.3万元。虽然宋某在g公司股票停牌之前就抢先“潜伏”进去,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交易双方因未能在重要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此次重组事项。由于市场所预期的重大重组事项不了了之,复牌后,该股票价格受挫,宋某卖出后,亏损41万余元。
  尊师重道有方法,勿以“内幕”报师恩。师恩未报,却让老师赔了钱。不仅如此,宋某的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规定,难逃法律的制裁。按照《证券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宋某被处以60万元罚款和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这个故事告诉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有关人员所谓的“内幕信息”,更不要主动向有关人员打听此类消息。贸然买入此类股票,既有长时间停牌的风险,也有资产重组失败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此类对公司股票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是不能提前泄露的,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打听此类信息,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最终是否盈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投资者要特别注意“内幕消息”中蕴含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不要简单“听消息”、“听故事”就买入所谓资产重组的股票,更不能千方百计打听“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还是应当坚持价值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真正的好股票不是所谓的“消息股”、“概念股”,而是那些具有创造良好业绩的能力、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持续回报的公司的股票。


 
 
案例三——泄漏消息非小事 赔了钱财又负卿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5-19
  在资本市场中,许多投资者往往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作为买卖股票的依据。有些投资者认为内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获得内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赚一笔。还有些投资者认为,利用内幕消息赚了钱才会被处罚,赔了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事实是否真是这样呢?让我们来看下面几个案例。
  王某某,时任x集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全程参与了x集团控股的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在获知该内幕信息后,王某某在与发小赵某某的电话联络中,将a公司资产重组这一重大利好透露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使用本人账户投入22.53万元买了2.72万股a公司股票,坐等股价上升。可是事与愿违,等来的竟是资产重组失败的消息。偷鸡不成蚀把米,赵某某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倒赔了3.94万元。更想不到的是,证监会事后通过调查将此内幕交易情况掌握的一清二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王某某泄漏内幕信息,赵某某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等待他们的分别是4万元的罚款。
  无独有偶,包某某也因内幕交易栽了跟头。包某某时任h上市公司总会计师,在得知h上市公司拟进行矿业资产注入的重大信息后,将此消息电话透露给了朋友冯某某。冯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通过妻子账户和他人账户买入h上市公司股票,共获利1.8万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违法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最终,证监会分别对包某某和冯某某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证券市场参与人员应严格警惕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为了所谓哥们义气而泄漏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也不要随意听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信息言之凿凿,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随机性,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仍然可能导致割肉赔钱,得不偿失。进一步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即使从事内幕交易赔了钱,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如果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还将构成内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风光无限的资本市场大佬因为内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发人深省。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从事证券交易的权利。

案例四——打探消息没好处,炒股还需走正路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6-04 来源:

  对于内幕交易,投资者早已不再陌生。内幕交易行为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期货市场三公原则,践踏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向来为投资者所痛恨。然而,却有一部分人怀着复杂心态,虽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却抵不住利益诱惑,想方设法窃取、骗取、打探内幕信息,妄图得到丰厚回报,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以齐某刺探内幕信息案件为例。当事人齐某是x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刺探s公司内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陈某,以建立刺探内幕信息的人脉网,便于依靠信息优势投资。齐某利用陈某与s公司董秘季某相熟的关系,多次委托陈某向季某打探s公司并购一事的内幕信息。每次得知消息后,齐某便大幅增持s公司股票,希望可以利用刺探来的小道消息大发横财。然而,事与愿违,齐某不仅没赚钱,反而赔了699.57万元,并被证监会处以40万元罚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注意到,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可能成为触犯内幕交易高压线的行为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按照《证券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就触犯了内幕交易的红线,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刺探内幕信息并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惩,有利于肃清证券期货市场上依靠打听信息交易的歪风邪气,重塑市场信心,维护资本市场诚信投资的正气。在此再次提醒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落入内幕交易的陷阱。企图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不现实的,应掌握获取证券信息的合法渠道。抱着侥幸心理骗取、刺探内幕信息,涉足内幕交易,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最终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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