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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期货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活动(一)-凯时app官方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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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期货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警示宣传(一)

 

尊敬的投资者,近期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引发的涉众型投资受损类风险频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上海证监局相关通知要求,特将相关风险警示、实际案例汇总,供广大投资者查阅。

 

风险警示1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家自称香港rf期货公司的大陆总代理,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8-24 来源:

  问: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家自称香港rf期货公司的大陆总代理,宣传可以做外盘期货,请问我可以参与吗?

答:近期,一些机构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代理香港、纽约、伦敦等市场原油、黄金、股指、外汇等期货投资,国外有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有的还提供专家指导、一对一教学、期货配资等服务。投资者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便可通过这些机构的特定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交易。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上述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您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您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风险警示2

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警示问答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4-12 来源:

   问:最近,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宣传他们可以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请问普通投资者能参与吗?

   答: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群组等方式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此外,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风险警示3

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7-10 来源: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有所抬头。这类非法活动的特点如下: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同时提醒各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互联网运营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清理封堵非法荐股信息,从事非法荐股活动或为非法荐股活动提供便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风险警示4

上海判决一起非法销售“新三板”股票案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7-06 来源:

  一、案情摘要

201512月起,洪某某、邓某某等人控制的安徽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等工具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新三板股票,宣称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可赚取高额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向其购买新三板股票。经查,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是其从新三板挂牌企业原始股东处低价购入的,再通过高价转售给投资者获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以洪某某、邓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向社会公众销售新三板股票金额4348.8万元。20176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某、邓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洪某某、邓某某等12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缓刑1年至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0万元。

  二、风险警示

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微博、qq等工具招揽客户,大肆宣传某只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并夸大收益,诱使投资者高价购买,实际上从事的是非法证券活动。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遇有机构或个人宣传高额收益,或者宣称能够提供内幕信息的,请保持理性,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风险警示5

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活动风险警示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8-09-07 来源:

近年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非法荐股已大幅减少,但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的增多。主要表现为:个人或机构在网络直播平台开通直播房间,成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v”“老师自居,号称拥有资深投资背景、神奇实战业绩,以分享炒股技巧”“锁定牛股”“推荐黑马股等吸引眼球,利用高手指导”“大佬看盘”“名家谈股等名目宣传诱导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平台虚拟币或礼品,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各种项目让投资者持续缴费。此类直播荐股是一种新的招术,诱惑力强,播主头衔多变、身份隐秘,投资者往往难以识破。

上述机构和个人经常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微博、股吧、抖音等打广告、聚人气,预留直播地址,向直播平台引流;投资者被诱导后,通常演变为签订指导炒股协议、投资咨询合同,并收取高额咨询费或指导费,甚至约定高比例收益分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直播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直播平台上的播主有偿提供荐股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上述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获取证券投资建议请通过证券公司或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上述合法证券机构名单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请不要与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合作,远离非法荐股,避免利益损失。

同时提醒各网络直播平台,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从事任何直播荐股活动;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不得为无资格机构和个人从事直播荐股提供便利。

 

实际案例1

新三板”投资有风险  高回报诱惑莫轻信

来源:中国证监局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众所周知,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大,监管部门尽管设置了严苛的准入门槛,但是仍然无法阻挡投资者的冲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新三板股票可以转板、暴富为噱头,诱骗投资者购买,赚取差价,谋取暴利。

一、案情概要

小王手上有些闲钱,想着做点投资赚些钱。一天小王微信上有位新朋友申请加入,自称是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小王想着刚好咨询学习一下投资理财知识,便通过了申请,询问目前有没有什么好的投资项目,张某声称根据内幕消息,有只新三板股票将于三个月后在主板上市,一旦公司转板上市,就能赚取高额收益,并称购买人很多,数量有限,建议尽快买入,不要错失良机。小王之前有过炒股的经历,对原始股致富的神话有所耳闻,于是颇为心动。张某在知道小王没有新三板账户且不符合新三板开户条件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愿意为小王垫资帮忙开户新三板。小王感觉天上掉了个大馅饼,很是兴奋,于是在张某的鼓动下开了户,并以30/股的高价购买了2万股张某转让给他的某新三板股票。事后,该公司并没有如期“转板上市”,所购股票不涨还跌,小王后悔不已。

二、风险警示

2017623日,全国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宣判,12名被告人均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上,一些不法机构和人员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电话和qq等工具招揽客户,新三板挂牌公司拟ipo、转板、并购或等信息,夸大收益,提供服务,诱使投资者高价购买其从新三板公司原始股东低价“批发”的股票,以获取高额差价收益。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如遇推荐投资,请提高警惕,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核实相关机构的合法性。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监管对象专栏中查询。

二是坚决拒绝参与非法交易。新三板开户条件限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垫资开户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对这种行为应坚决抵制。

三是对内幕信息保持高度警惕。投资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并根据自身财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不要轻信虚假内幕信息,更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回报所诱惑。

四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应立即终止与不法机构的合作,同时注意收集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实际案例2

警惕网络“非法荐股” 谨防财产遭受损失

来源:中国证监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不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通过网络开展“非法荐股”活动,手段不断翻新,乱像层出不穷,需引起投资者高度重视,谨防上当受骗。

一、案情概要

王阿姨退休之后闲来无事,想学习一些投资理财知识。一天王阿姨被莫名其妙地拉入到一个股票qq群,群里每天都发一些涨停板股票,并宣称买了老师的培训课程(季度班、半年班、精品班)就能跟着老师做股票,学费很快就会赚回来。王阿姨想着既能学知识又能赚钱,就先购买了季度班课程。可是交钱以后,对方以学习效果好赚钱速度快为由,屡次推荐定制半年课和精品课,并给了明确的获利目标,表示最高可达30%的收益,王阿姨经不住劝说升级购买了半年班课程。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和操作,不仅学习效果不理想,跟做的股票亏损也很大,王阿姨提出异议,对方又推荐购买更高水平老师的课程,王阿姨不同意并提出退还学费的要求。公司说购买的课程已经开课,不管学不学都不退,并推脱让找推荐人解决,推荐人说让找收钱人解决,甚至后来qq被拉黑了,电话也不接听。

二、风险警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室、论坛、股吧、qq等互联网工具或平台进行“非法荐股”活动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

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

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请投资者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实际案例3

境外期货风险高  山寨公司须警惕

来源:中国证监局

非法期货活动之所以得逞,在于其利用投资者的侥幸心理和对投资理财知识的欠缺。标榜“低门槛、高收益”的境外期货理财就可能是此类非法期货活动的一种。

一、案情概要

涉案人李某以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为噱头, 精心编织了一个“低门槛、高收益”境外期货理财陷阱。

首先是虚张声势:李某自称是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无香港期货业务牌照)的代理商,向投资者出示该香港投资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其次是租用高档办公场所:他租用上海市某高档办公楼作为经营场所,让投资者误以为公司实力雄厚。

再者是提供“贴心”服务:他让员工大肆鼓吹的赚钱效应,派人上门签定合同,由专人“免费”提供指导,费尽心机来打消投资者的各种顾虑。

最后是施以蝇头小利:他设立由其全程控制的股指期货交易网站,先指使员工指导投资者买卖期货赚取微利,然后逐步让投资者加大筹码,直至保证金损失殆尽。

在短短的5个月里,李某招揽了32名客户,收取客户131万保证金,造成客户94万元损失。

二、案情警示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境内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内投资者通过非法机构的交易软件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有人向您宣传,做“外盘期货”能够赚大钱,那是欺诈误导,请您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为避免掉入陷阱,投资者要掌握投资理财基本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防范和识别能力,为自己的财产“投保”一份必需的“平安险”。面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核实相关机构的经营资质。设立期货公司,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是要了解期货投资的风险。期货投资的风险本身就比股票投资大,正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收取有严格规定,门槛较高;而非法期货投资采用极低保证金比例吸引投资者,其蕴藏的风险远高于正规期货投资。

三是要正视涉外期货投资维权问题。由于涉及境外,而期货交易过程又由所谓外资代表处一手操控,监管部门查证起来相当困难。资金一旦转移至境外,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投资款项亦很难予以追回。

四是要识别非法期货交易的资金交付特点。编织种种理由要求投资者将保证金存入私人账户,往往是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重要特点,广大投资者切勿上当。

 

实际案例4

正确认识个股期权  警惕“虚盘”交易风险

来源:中国证监局

近期,场外个股期权交易盛行,成为投资界“新宠”。一些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群组等方式招揽普通投资者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不排除这些平台存在“虚盘”的可能性,实质上是与投资者做对赌操作,客户缴纳的权利金没有安全性可言,应引起投资者警惕。

一、案情概要

某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a公司员工的电话,邀请其加入微信群,免费提供讲解股票知识、投资技术以及股票走势等服务。群管理员每天都发布一些盈利较好的交易清单,并组织互动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初步取得了大家的信任,转而开始推荐参加个股期权交易,宣称“低风险、高回报、以小博大、亏损有限 、盈利无限”,只需要5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无爆仓强平风险,短时间就可以获取高额收益。张先生经不住诱惑,决定小试一下,于是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app交易软件,注册并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入金,一个月后行权时,标的股票没有涨,几万元权利金一下子全没了,账号中的余额也无法出金。

二、风险警示

目前提供个股期权交易的互联网平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一是投资者无需开通证券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成注册。投资者在确定操作标的、看涨看跌方向、持有期限,并接受期权报价(即权利金)后,即可买入成为期权的权利方。以看涨期权为例,若行权日个股价格高于约定价格且上涨金额大于权利金,则投资者盈利;若上涨金额小于权利金或个股出现下跌,则投资者损失部分或全部权利金。

二是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

三是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发生“跑路”等风险事件,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请投资者高度警惕,不轻信、不参与,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实际案例5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

非合格投资者的“危险游戏”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9-15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也开始显露。其中,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标准的案例陆续涌现。由于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一些公司为规避监管规定,采用多种方式,试图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以投资者王某的案例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销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王某实缴出资金额仅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该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

  还有一起通过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概念,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典型案例。“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谓“收益权转让”服务。具体模式是,“xx宝”的运营商c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的d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即投资者承担。后某证监局认定c公司违反《私募办法》规定,构成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份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等违法行为,并对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许多投资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该案也引发了多起投资者投诉。

  私募基金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需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购买。而在上述案例中,相关投资者承担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如王某仅出资30万元就购买了要求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案例二中,私募产品拆分转让后,其风险均转移给了投资者。可以说,上述行为均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让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底细。只有在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三、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建议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还要特别警惕类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这样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五、要定期学习私募知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时,也要定期学习相关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等。认真辨别相关业务或产品,切勿被所谓的创新产品、超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实际案例6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

黑嘴“专家”莫轻信 小心荐股有套路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7-07

目前,不少财经频道都会在黄金时间段播出股票投资节目,邀请证券分析专家和观众交流股票投资技巧和经验,提醒投资者规避防范市场风险。股票投资节目本应是投资者教育的沃土,而证券咨询行业的个别不法分子,却利用投资者的信赖,推荐、炒作自己预先持有的股票,待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后,自己在高位套现离场,从而使盲目跟风投资者在高位套牢。

  朱某,20108月至20148月期间,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持有证券经纪人证书,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知识。20133月至20148月,朱某在某财经频道股票投资栏目担任股票分析嘉宾,面对电视前的众多投资者,朱某不进行正面的投资者教育,反而干起黑嘴的勾当。

  朱某直接操控其父亲、母亲、祖母的股票账户,先当天提前买入a股票。当晚,在股票投资栏目中,朱某直接点名a股票名称,详细描述股票特征,对股票进行正面评价,鼓动、暗示投资者买进。一些中小投资者对电视节目专家的分析深信不疑,第二个交易日上午一开盘,便听从朱某建议跟风进场。朱某则在电视栏目公开荐股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全部卖出为自己牟利。

  朱某以此手段操纵a股多只股票,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同时朱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朱某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58万余元的罚款。

独立思考决策才是投资者立足证券市场的投资策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专家的意见可以借鉴参考,但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特别是对那些通过电视、微博、博客等渠道推荐个股、预测点位、预估涨停板等情况,一定要擦亮慧眼保持警惕,客观分析专家投资建议,有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

 

实际案例7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

期货交易重资质 非法平台莫着迷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11-03 来源:中期协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部署了相关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同时,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现实参考,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以某电子交易平台为例。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该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 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该平台按照85%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其实要辨识非法期货活动,只需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实际案例8

“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

远离非法投资咨询 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7-09-29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2月至2016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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