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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16年1月26日发布,2021年1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以下简称“诚信信息”)管理以法治与德治、激励与惩戒相结合为工作基础,坚持客观公正、精准聚焦的工作原则,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强化行业诚信意识,建立健全期货行业诚信体系,推动期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在证监会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协会负责诚信信息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管理的对象包括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章 诚信信息内容
第五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
(二)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iss系统);
(四)期货经营机构向协会报送。
第六条 诚信信息共分为三大类12项(详见《期货经营机构诚信信息汇总表》),其中:
(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中包含的6项诚信信息:期货经营机构被税务总局列入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期货经营机构聘用的员工为共青团中央评选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期货经营机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被税务总局及法院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被统计局列入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二)“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及“fiss系统”中包含的5项诚信信息:期货经营机构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因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被协会实施纪律惩戒,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会认定的其他诚信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协会负责采集整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fiss系统”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向协会报送的诚信信息。
第八条 诚信信息由协会进行采集并发送至相关期货经营机构,由各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实确认工作。期货经营机构应在收到诚信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反馈核实确认结果。
第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对协会发送的诚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反馈核实确认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协会将对相关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期货经营机构。
第十条 协会履行相应程序后,将复核确认后的诚信信息纳入协会诚信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使用。如历史诚信信息发生变更,协会将对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对相关诚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一)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被撤销或变更的;
(二)被发改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等实施行政处罚,但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被撤销或变更的;
(三)被协会实施纪律惩戒,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但通过申诉、复核等途径被撤销或变更的;
(四)所依据处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五)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效力期限失效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广告、营销、展业等过程中夸大、歪曲使用诚信信息,或将诚信信息用于诋毁、贬低同业竞争对手。对违反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8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25日起实施。《期货公司诚信评估方案》同步废止。